城阳区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工作简则

第一条 社会法制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与时俱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二条 社会法制委员会是在区政协常委会领导下,组织联系社会法制方面的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社会法制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政协常委会决定。

第四条 社会法制委员会作为委员进行活动的具体组织形式,就国家大政方针,地方上的重要事务和社会生活以及统一战线内部,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重要问题参与协商讨论,有计划地进行各种形式 的调查、视察、座谈、研讨等,向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社会法制委员会应根据每年区政协全委会议的决议精神 和年初工作要点,适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第六条 社会法制委员会应与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所属有关部门,以及区级民主党派,各级政协和人民团体建立经常性的业务工作联系,了解有关政策和情况,反映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并就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列席有关会议,交流信息,情况通报、调查研讨、参观访问、咨询服务等活动,进一步扩大知情范围。

第七条 社会法制委员会的一切活动,必须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任务,努力做好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凝聚人心、鼓舞士气工作。坚持学习与实践,知情与出力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对委员会的会务工作需要作决定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八条 社会法制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半年举行一次,讨论研究委员会有关的重要问题,主任办公会议,原则每季度召开一次,讨论和决定委员会日常重要事务以及重要活动安排,其会议时间和议题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以委员会名义形成有关文件或书面材料,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并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研究,重大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办公会议审议。

第九条 社会法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区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区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它在社会法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汇集有关工作情况和信息,协调各种工作,草拟各种报告、材料整理并保管各种材料。

第十条 本简则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须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区政协常委会议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