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简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区政协提案工作,实现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的职能作用,根据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全国、省、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结合区政协提案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委员履行民主权利献计出力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协助各级党政部门联系各界人士、听取群众意见,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条重要渠道。在新的历史时期,做好提案工作,充分发挥政协提案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提案工作的方针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采取多种形式,注重质量效果,努力做好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工作,为促进全区的改革开放和“三化”战略的实施及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在区政协常委会领导下,负责处理政协提案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政协常委会决定。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 研究提出本届各次会议的提案工作方案和工作要点 。
(二)审查提案,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单位研究办理。
(三)采取多种形式,推动和协助各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促进落实。
(四)负责向全委会和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制度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各种活动,要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充分体现协商精神。
(一)全体会议制度。在全委会闭会期间,适时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和研究提案转办、催办和进行提案办理总结工作。
(二)调查研究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委员或提案人到有关承办单位开展查办、催办和调查研究活动。
(三)工作报告制度。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制订工作计划,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半年向常委会报告一次提案工作情况;每年向全委会报告一次提案办理情况 。 在全委会期间或闭会后,将本次会议提案征集情况和审查意见向常委会或主席会报告。
第八条 根据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区政协宣传文教办公室与提案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承担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有关提案的日常工作,不断加强同各有关方面经常性的联系,注意调查研究、搜集情况、总结经验,为提案工作委员会制订计划、草拟文件,做好组织服务工作,并及时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提案工作情况。
第三章 政协提案
第九条 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就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 、 地方的重大事务及委员所关心的其他重要问题 , 向全委会 、 常委会提出的并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处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
第十条 凡本会委员在任期内,均可以个人名义或以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别均可以集体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可在全委会期间提出,也可在平日提出。全委会期间,提案工作委员会可规定提出提案的截止日期,以便于提案的审查和向全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提案应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围绕我区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地方重大事务,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和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以及有关人民群众生活方面的重大问题。要注重提案质量,注意实事的真实性和所提意见、建议的可行性、科学性。
第十三条 提案要一事一案,文字简明,字迹清楚,并按提案规定格式认真书写。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提案的征集。全委会期间,是提出提案比较集中的时间,大会秘书处要积极主动地做好提案的征集。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保持与委员的联系,负责提案的征集工作。收到提案后,要认真进行登记、分类、编号。
第十五条 提案的审理。主要是审查提案是否符合提案规范的要求,确定提案的处理方式,提出提案的承办单位。全委会期间的提案由大会秘书处负责整理和初审,报送提案工作委员会审理;平日提案的审理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初审,送请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并将情况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凡是符合提案基本要求的均作为提案处理;对提案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指名揭发问题的,属于个人私事、要求解决个人问题的,已有文件规定解决了的,内容不具体或提出意见仅供参考的,不做提案处理,可按来信转有关单位酌处或建议并协助提案人以其他方式处理。凡不做提案处理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应通知提案人,并说明情况和原因。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来确定承办单位。对内容涉及几个单位的提案,可确定主办、会办或共同办理的单位,并要注意做好协调工作,对同一内容的提案可做并案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的交办。全委会期间的提案,应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联合召开提案承办工作会议,进行集中交办并形成制度;平日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时交有关单位承办。交办提案时,要对办理提案的质量、时间、格式等提出具体要求,并严格交接手续,防止错转或漏转;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如发现提案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应写明情况及时退给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便重新交办。内容重要的提案,在交办的同时,应摘报区委或区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或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做进一步调查,充实内容,作为建议案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送请有关领导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的办理。承办单位是办理提案的职能部门。各承办单位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重视提案的办理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承办单位要有一名领导负责,并确定专门办理人员和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地办理好提案,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并逐步实现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与各承办单位的联系,深入了解和掌握办理情况,协助和促进各承办单位做好提案的办理工作。可组织承办单位和提案人见面,进行直接对话,沟通情况,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提案的办复。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后,要按复文规范写好复文,直接函复或面复提案人,待提案人签字表示对办理情况满意或基本满意后,抄送区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和区委办或区政府办。为了确保提案的办复质量,各承办单位在给提案人复函之前,先将复函稿送交区委办或区政府办审查后,再转送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法院、检察院可直接送政协办公室),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照提案内容对复文进行审阅,对不符合规范要求或答复马虎潦草的,应商请有关承办单位,按要求重新办理。
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办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结并做出书面答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可先函告提案人说明情况和办结日期。提案复文应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逐条做出答复,并打印加盖公章。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或正在解决中的,要对有关情况作出比较详细的介绍说明;对应该解决且又可能解决的,要采取积极态度,研究制订出解决方案,详细答复提案人;对应该解决的,但因某种主客观原因暂解决不了的,要说明其情况,留待以后解决;对所提问题确实不可行或不能办的, 也要实事求是地向提案人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十九条 提案的落实。提案是否得到落实,并发挥应有作用,是衡量办理提案质量的主要标志。承办单位将提案办复后,要抓紧按复文予以实施、落实。提案工作委员会要把提案的落实作为重点来抓,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了解委员的反映。要及时与承办单位取得联系,促进提案的落实。承办单位对提案人的反馈意见要再做进一步的研究,妥善办理。
第二十条 提案的归档。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将提案和复文以及有关的报告、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按机关文书档案工作的要求立卷归档,以使提案工作资料完整,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工作方法
第二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加强与政协各工作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发挥政协的整体功能作用,做好委员提案的督办和落实工作,并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不断提高委员的素质,为委员更好地知情出力,提出更多更好的提案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建议并配合区委、区政府及有关承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催办,使提案得以按要求及时办理,并要有重点地检查提案办复后的落实情况,进一步促进提案办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对提案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以扩大影响,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简则须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区政协常委会议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