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城阳区政协党组
关于实行区政协委员辞职制度的意见
为不断提高区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水平,切实解决好政协委员因工作职务或工作岗位的变动,致使委员结构不平衡,失去原有代表性,以及个别政协委员不能按要求积极参加政协活动,其委员职能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等问题,根据《政协章程》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意见。
一、实行区政协委员辞职制度应把握的原则
实行区政协委员辞职制度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依据《政协章程》、充分发扬民主和尊重委员意愿的原则。
二、适用的范围
除《政协章程》规定的免除委员职务的条件以外的,区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建议其辞去委员职务:
1 、街道、区直部门政协委员因工作岗位或工作职务变动致使委员结构不平衡的。
2 、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3 、不能按要求积极参加政协活动的。
4 、已调离城阳区工作的。
5 、其他情形需要辞去委员职务的。
三、委员辞职的程序
1 、在区政协党组充分酝酿决定的基础上,建议区政协委员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2 、区政协委员的辞职申请,由区委统战部受理,报区政协党组研究,提交区政协常委会通过。
3 、区政协常委会研究通过后,由区政协予以公告。
四、其他事宜
1 、区政协委员辞职被接受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3 、本制度由区政协党组、区委统战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