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海外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城阳区海外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是城阳区各界人士为加强同海外朋友的联系、增进友谊、扩大交流与合作,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广交朋友,促进海外朋友与我区各界人士的友好往来和事业合作,为打造城阳品牌,发展城阳经济、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受城阳区政协和城阳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城阳区政协机关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增进城阳区各界与港澳台侨胞、外籍华人、国际友人的联络和友谊,广泛宣传城阳,提高城阳在海外的知名度;

(二)积极开展牵线搭桥活动,努力做好资金、技术、项目的引进工作,促进城阳区外经外贸发展;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三胞”、外籍华人、国际友人的接待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友好联谊活动;

(四)鼓励、帮助会员及“三胞”眷属通过各种形式兴办经济实体,通过投资、合作、参股、联合等多种形式参与经济活动,为城阳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五)海外联谊会可以按区域和行业设立分会。分会必须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城阳区海外联谊会章程的基础上,开展各项活动。

(六)成立分会、分会的章程及有关文件等,必须报城阳区海外联谊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展我区经济。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上届会长会议主持新一届换届会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海外联谊会事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会议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审查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