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书画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城阳区书画联谊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推动城阳区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

第二条     青岛市城阳区书画联谊会是本地区书画界人士开展艺术创作和交流的组织。其宗旨是广泛团结社会各界书画人士,加强本地区书画界与外地书画界人士的联系,以书画会友,以书画联谊,为建设和谐城阳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做贡献。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积极组织本会会员从事书画联谊活动,以书画的名义,宣传和推介城阳,促进城阳现代化特色城区建设。

第四条     努力开展与外地区书画界人士及团体的书画交流活动,切磋技艺,增进友谊和友好往来。

第三章 组织

第五条     青岛市城阳区书画联谊会在区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青岛市城阳区书画联谊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组成。秘书长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理事会成员由区政协主席办公会提名,经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青岛市城阳区书画联谊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八条     青岛市城阳区书画联谊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1 、修改通过本会章程;

2 、选举新的理事会成员;

3 、听取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4 、讨论并决定本会主要工作;

每届理事会一般任期五年,与区政协同时换届。

第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总结安排工作,讨论本会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条      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负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修正活动计划和研究有关问题,根据需要亦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书画领域有较高艺术水平和社会影响力,在本区内从事书画创作、书画教育等书画爱好者,均可提出申请,加入书画联谊会。

第十二条      吸收会员由书画联谊会理事会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有遵守城阳区书画联谊会章程、执行城阳区书画联谊会决议、维护城阳区书画联谊会权益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会员有参与或退出本会的自由;

2、优先参加城阳区书画联谊会组织的学术研讨、讲学、书画展等各种书画联谊活动;

3、有对城阳区书画联谊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4、联系和团结国内外广大书画爱好者;

5、为城阳区对外交流活动义务提供书画精品;

6、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慈善募捐和送文化下乡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书画联谊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经城阳区书画联谊会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青岛市城阳区书画联谊会第四届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城阳区书画联谊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阳区政协。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城阳区书画联谊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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